介绍实行车险费率浮动制度的目的
《交强险条例》第8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1.实行车险费率浮动制度的目的
实行奖优罚劣,是《交强险条例》的基本精神之一。安全行车的驾驶人可以享受优惠的保险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的费率,其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提高驾驶人的遵章守法意识。
车险实施费率浮动,不是公安机关对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而是一种市场行为。
车险费率浮动制度巧妙地利用经济杠杆抑制交通事故的发案率,减少风险,不仅有利于规范保险市场,更重要的是有利于预防交通事故.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同时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上海市从2004年4月1日就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贵任险费率浮动制度。从实行情况看,由于没有违章而下浮保费10%的保单数为40 486个,占所有浮动保单84.4%;由于有违章行为而保费上浮15%的保单数为6011个,仅占所有浮动保单的12.5%,社会反映比较好。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
交强险基础保险费根据中国保监会批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6〕638号)执行。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为A1至A6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的高者计算。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时,应根据上年度交强险已赔付的赔案浮动。上年度发生赔案但还未赔付的,本期交强险费率不浮动,直至赔付后的下一年度交强险费率向上浮动。
十一、几种特殊情况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方法
(一)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费率不浮动。
(二)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且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三)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或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其他投保短期交强险的情况下,根据交强险短期基准保险费并按照上述标准浮动。
(四)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后追回的,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
2013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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