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4年1月,商女士所在单位为其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一款寿险产品,保单指定商女士为保单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规定,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商女士生存至每3周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就按保单列明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共计1000元。2007年2月,商女士于第一个3周年生效对应日,到保险公司申领了首笔生存保险金。
今年2月是第二个3周年生效对应日。然而,当商女士去保险公司领取生存保险金时,却遭到拒绝。后者的理由是,根据保险合同第20条规定,在保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每3周年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应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由于商女士不是投保人,因此保险公司不再让她领取生存保险金。对此,商女士自然觉得不满,当即向保险公司上级部门反映,最终经调解,保险公司继续向商女士支付了生存保险金。
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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