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一致 有什么后果

 所属分类:  2013-10-11 22:30:54    加入收藏
 案例:

  2004年1月,商女士所在单位为其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一款寿险产品,保单指定商女士为保单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规定,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商女士生存至每3周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就按保单列明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共计1000元。2007年2月,商女士于第一个3周年生效对应日,到保险公司申领了首笔生存保险金。

  今年2月是第二个3周年生效对应日。然而,当商女士去保险公司领取生存保险金时,却遭到拒绝。后者的理由是,根据保险合同第20条规定,在保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每3周年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应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由于商女士不是投保人,因此保险公司不再让她领取生存保险金。对此,商女士自然觉得不满,当即向保险公司上级部门反映,最终经调解,保险公司继续向商女士支付了生存保险金。

  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换句话说,当投保人是被保险人时,投保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此外,该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根据上述规定,商女士作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确实享有生存保险金的请求权。而之所以会出现本案中这种保险条款与保险法有关规定相矛盾的情况,保险业内人士认为,主要原因在于这种条款当初是保险公司作为个人产品设计,考虑的是被保险人为自己购买保险。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合二为一,故不存在这种矛盾。而商女士的保险,是所在单位为其个人购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由此,相关保险公司宜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愿望,对合同条款进行必要的改进,以确保条款符合《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在汽车保险中,投保人是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汽车的所有者(即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如果车主为自己的汽车投保,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一致的;如果其他人为不归自己所有的汽车投保,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不一致的。这两种情况都是保险公司允许的。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会产生两方面影响:一方面,被保险人不负交保险费的义务,该项义务由投保人承担,即谁投保谁交保险费。另一方面,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可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车辆全部损失时(如车辆被盗抢、碰撞中车辆报废等),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投保人没此项权利。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致的情况下,则没有以上两方面的区分。

  在汽车保险中,投保人是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人;被保险人是指接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汽车的所有者(即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如果车主为自己的汽车投保,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一致的;如果其他人为不归自己所有的汽车投保,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不一致的。(这种情况就是人们常说的被保险人与行驶证车主不一致)如果您遇到第二种情况,我们建议您最好与保险公司具体的承保人员说明这种情况。以免在将来索赔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2013年2月18日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 所谓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是指足以给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某种事实状态。危险的来源主要有:(1)自然灾害;(2)人的生理、病理原因等,如饥饿、疾病等;(3)非法侵害行为。包括有责任能力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无责任能力的危害行为;(4)动物的侵害,如野兽袭击、恶犬追扑等。 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3.行为人避险的意图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4.避险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是为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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