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麦凤庄 通讯员周桂颜报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醉酒驾车肇事,保险公司可以不赔。但昨日记者从南海法院了解到,在一起因醉酒驾驶导致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纠纷中,保险公司被判赔。
2008年9月4日晚上9时15分,林某驾驶粤Q号摩托车搭乘李某沿桂丹路往丹灶方向行驶,当行至金沙大桥桥面时,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与对向行驶的由吴某醉酒后驾驶的制动不良的粤E牌小客车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林某和李某受伤,其中林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则不承担责任。而李某受伤住院40多天,医疗费用共3万多元,吴某支付了10000元。经鉴定,李某为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用7000元左右。
涉事小客车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去年3月,李某及其2岁的儿子把粤Q号牌车主、吴某及该保险公司等涉案8名被告起诉至南海法院,法院调查清楚各被告的关系及其应承担的责任,李某应获得的赔偿及其儿子生活费共11万多元。
南海法院认为,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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