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导致人身损害 保险公司被判赔

 所属分类:  2013-10-14 10:49:12    加入收藏
者麦凤庄 通讯员周桂颜报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醉酒驾车肇事,保险公司可以不赔。但昨日记者从南海法院了解到,在一起因醉酒驾驶导致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纠纷中,保险公司被判赔。

2008年9月4日晚上9时15分,林某驾驶粤Q号摩托车搭乘李某沿桂丹路往丹灶方向行驶,当行至金沙大桥桥面时,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与对向行驶的由吴某醉酒后驾驶的制动不良的粤E牌小客车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林某和李某受伤,其中林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则不承担责任。而李某受伤住院40多天,医疗费用共3万多元,吴某支付了10000元。经鉴定,李某为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用7000元左右。

涉事小客车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去年3月,李某及其2岁的儿子把粤Q号牌车主、吴某及该保险公司等涉案8名被告起诉至南海法院,法院调查清楚各被告的关系及其应承担的责任,李某应获得的赔偿及其儿子生活费共11万多元。

南海法院认为,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分别直接作出死亡伤残赔偿及医疗费用赔偿,遂一审判决该保险公司共赔偿李某38788.6元,并对其他被告人的赔偿金额及责任作出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没有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负责该案的主审法官介绍,根据交强险的公益性质,交强险应当更多的倾向于受害人权利的保障。国家通过交强险制度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投保面,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地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因此,不能简单、机械地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如果把该条理解为保险公司只要承担垫付责任,无需承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在机动车存在严重过错、受害人无过错时,受害人反而得不到赔偿。因此,即使存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情形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按照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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