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9月9日,某市一小区居民刘某的小轿车在小区失盗,价值15万余元。案发后3个月,刘某得到了保险公司的全额赔款。保险公司在赔偿刘某后取得向刘某所在的小区物业公司的代位追偿权利,并向物业公司追偿了15万元的赔偿额。第二年12月8日,在该市公安局破获的一起汽车盗窃团伙案后缴获了一批被盗汽车,刘某失窃的小轿车就在其中。在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后,刘某领回了小轿车,但发现损坏了一些零件,经修理后恢复正常,修理费花去3000元。小轿车被盗复得后,刘某并未通知保险公司,小区物业公司在向刘某追回15万元的赔款未果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反映了这一情况。于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前往刘家,决定收回小轿车或让刘某退回赔款,但同样被刘某拒绝。
不同的观点:
1、认为小轿车是在保险有效期内被盗的,根据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盗抢险中的有关规定,刘某获得保险公司的赔款是正当的权益,不应该退回。现在刘某领回的小轿车是公安局破的案,领回失窃小轿车与保险赔款风马牛不相及。因此,刘某可以不退回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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