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5年4月8日,某棉麻公司为其车辆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贵任险、盗窃险,保险期限自2005年4月25日起至2006年4月24日止。一棉麻公司及时交付了保险费。2005年10月25日,棉麻公司将该车转让给个体户林某,并同时在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过户手续。11月14日,驾驶员廖某驾驶该车辆与另一货车相撞,经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评估,两辆事故车的修理费分别为3.8万元和4.5万元。根据公安交瞥大队出共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廖某应对交通事故负全部女任。2006年5月,棉麻公司和林某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于同年6月10日向保险公司出具了该车在车管所过户的证明。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已过户转让但未巾请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为山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双方为此引起诉讼。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在保险台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依法转让后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如受损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首先,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应当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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