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汪某在某车行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通过车行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的交强险和两年的商业险,但交付保费后未收到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和交付的保险条款。2010年3月,汪某驾驶小轿车与马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马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汪某一次性赔偿马某各项损失8万多元。事后,汪某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却被告知交强险已脱保,其损失未超过交强险限额,故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予以理赔。
【分歧】
对于本案中汪某交强险脱保,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存在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强险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的机动车必须购买的保险,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本案交强险脱保,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内的部分由汪某自行承担,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交强险脱保,但保险公司显然存在过错,对于其只负责赔偿超过交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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