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运输户王某为自己那辆载重量为5吨的东风牌汽车投保 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1年。几个月后的某一 天,王某运货,在高速公路上被一辆强行超车的大卡车撞着, 造成王某的车辆和货物损失。卡车司机驱车逃走。交警部门认 定,此起交通事故应由卡车司机负全责。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 报案并请求赔偿。经鉴定车损为15万元,保险公司依损失额的 80%赔付12万元,同时保险公司还给付王某施救费1500元。后来 肇事司机被交警部门抓获,交警部门通知王某。王某与肇事司 机会面达成协议,认为车辆损失已经由保险公司赔偿了,遂要 求对方只须支付王某货物损失7000元及施救费1500元。保险公 司得知后,要求王某退回施救费1500元,王某拒绝,双方遂引 起争议。 《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白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 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赔 付了王某车损和施救费,因此保险公司对此保险金取得代位求 偿权,即保险公司有权向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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