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6日,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金额20万元。同年9月5日,王某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致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王某赔偿伤者李某各项损失25万余元。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20万元的理赔请求,保险公司以王某酒后驾驶属免责范围为由拒赔,而王某认为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履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仍应赔偿。 其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驾驶人饮酒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第三者损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通俗易懂,即便不具备保险专业知识,也完全能够理解该条款的内容,也知晓酒后驾车的法律后果。所以,即使签订合同时保险人没有履行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也不影响王某对酒后驾车违法性的认知,作为投保人的王某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况且,作为一名机动车驾驶专业人员,比普通人更应知晓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和违法性。所以,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闹剧以原告败诉而告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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