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额。 第二条 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二)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坏;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所载货物; (四)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 (五)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货物损坏;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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