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4月5日晚,董某饮酒后驾驶R公司小客车至公路出口时,与一辆货车发生追尾事故,公安机关认定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小客车乘坐人周某在事故中受伤,发生医疗费59048.25元。
后周某与董某、R公司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引发诉讼。周某诉称,本起事故公安机关认定董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要求董某和R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R公司辩称,董某私自驾驶车辆,不属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故其不应承担责任。
诉争焦点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周某乘坐醉驾车辆的行为是否构成自甘风险;二是应如何认定本案R公司和董某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认为,董某酒后驾车发生追尾事故,应对周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对董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遂判决:一、董某赔偿周某218473.84元;二、R公司对董某的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R公司不服,上诉认为事发时董某已经醉酒,周某非但不劝阻其醉驾,还以乘坐行为鼓励董某醉驾,应自负其自身损害后果至少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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