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2年1月16日,S省物资公司Y分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M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支公司)签订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由物资公司为其所有的本田雅阁轿车在财保支公司处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3种,合同签订的同时,物资公司向财保支公司如约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10804元;保险期间从2002年1月17日零时起至2003年1月16日24时止。上述《机动车辆保险单》是表格式合同,该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险”栏“赔偿金额”空格内填写为“100000”字样。保险单还附有保监发(2000)16号文核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该条款第二条规定:“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该条款第十六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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