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于1999年5月19日就其所有的东风大货车向某财险支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额2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50万元,附加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2000年5月4日,其聘用的驾驶员张某驾驶车辆左转弯时,与许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该车乘客宋某受伤,经医院诊治,花去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6475元。 事故发生后,陈某及时向某财险支公司报案。事故经绍兴市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陈某聘用的驾驶员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员许某负次要责任。 被保险人陈某于2002年4月18日到某财险支公司索赔,某财险支公司于当天做好该案件的理算、复核和审批工作。但被保险人陈某一直未领取保险赔款,至2006年2月23日才再次向某财险支公司索要赔款。 某财险支公司在接到陈某的领取赔款申请后,产生了意见分歧。一种观点认为,陈某于2002年4月18日提起索赔,但一直到2006年2月23日才要求领取赔款,已过了两年的索赔时效规定,不予赔付;另一种观点则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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