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险业务员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就合同中的公司免责条款向侯先生作出解释,市一中院判决保险公司不得以免责条款拒赔。昨天车主侯先生告诉记者,他刚刚拿到了10万元的理赔金。 2005年4月14日,侯先生与人保大兴支公司签订合同,为妻子名下的松花江客车投保了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3个月后,侯妻雇用的司机王某驾驶该车撞死了横穿马路的杨女士。大兴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并判决王某与侯妻共同赔偿死者家属近20万元。 侯先生向人保大兴支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在拒赔通知书上说,侯先生的“保险车辆不具有有效行驶证件”,属于“责任免除情况”。“当时给我办保险的业务员没跟我说清楚”,侯先生认为,业务员没尽说明义务,该条款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这辆松花江客车是2003年4月购买的,而且也进行了注册登记,但是车买了不到一年就被偷了。2004年1月,公安机关找回了丢失的松花江客车,并发还给侯妻。由于车辆的行驶证丢失,后来又补发了行驶证,补发的时间在侯先生投保之后。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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