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凭免责拒赔合理吗?

 所属分类:  2013-10-7 19:48:45    加入收藏
因保险业务员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就合同中的公司免责条款向侯先生作出解释,市一中院判决保险公司不得以免责条款拒赔。昨天车主侯先生告诉记者,他刚刚拿到了10万元的理赔金。

  2005年4月14日,侯先生与人保大兴支公司签订合同,为妻子名下的松花江客车投保了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3个月后,侯妻雇用的司机王某驾驶该车撞死了横穿马路的杨女士。大兴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并判决王某与侯妻共同赔偿死者家属近20万元。

  侯先生向人保大兴支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在拒赔通知书上说,侯先生的“保险车辆不具有有效行驶证件”,属于“责任免除情况”。“当时给我办保险的业务员没跟我说清楚”,侯先生认为,业务员没尽说明义务,该条款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这辆松花江客车是2003年4月购买的,而且也进行了注册登记,但是车买了不到一年就被偷了。2004年1月,公安机关找回了丢失的松花江客车,并发还给侯妻。由于车辆的行驶证丢失,后来又补发了行驶证,补发的时间在侯先生投保之后。

  法院认为,这样的情况不属于“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判决保险公司照单赔偿10万元。

  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他们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认定松花江客车没有年检,也没有行驶证。法院先采信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然后又说不属于“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是自相矛盾的。

  市一中院仍支持侯先生的索赔,但理由却与一审时不同。法官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在判决中明确解释了所谓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时,对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由于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说明的义务,因而不能拒赔。

  ■律师说法

  此案具有判例效应

  侯先生的代理律师刘琳告诉记者,本案已经被列为“2008年的十大经典案例”,具有很强参照意义。由于此案是中级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因而对于基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具有判例的作用。保险公司需要逐条解释免责条款。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投保人认为保险公司未解释免责条款,只需要在诉状中提出或当庭提出即可,这方面的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一方。  

2013年3月1日

车辆小小后视镜,价值不菲
    小小后视镜,价值不菲 12月16日8点30分,家住金华工商城的李先生和妻子像往常一样下楼,开车去自己的店里开门做生意。 刚坐到车里,李先生就感觉有些不对劲。他正准备倒车,突然发现轿车的后视镜没了。看到的只是后视镜片的托盘,还有几根电线裸露在外面。 李先生赶紧下车检查,发现除了两片后视镜片外,车子并无其他损坏,车辆上也没张贴敲诈或汇款电话、账号的纸条。 他赶紧向江南警方报案,并打电话到4S店,一问,这辆奔驰车两片后视镜价值1.8万余元。 汽配业内人士透露,由于奔驰、宝马等豪车的后视镜价值...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