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不幸遇害 为何等不到赔偿
保险本身没有错,法律也没有错,难道错在司机不是死于行驶途中的意外,而是死于歹徒之手?
在《机动车辆传统险条款》中,同样没有对车上人员的概念下定义,但从条款文字表述来看,内容是明确的,并没有将实施抢劫的犯罪分子排除在车上人员之外。因此,本案意外事故属于免责范围。
案例回放
突发劫难
2003年12月14日,驾驶员李涛(化名)驾驶一辆“粤”字牌照的出租汽车,在运营过程中,遇到车上4名乘客的打劫并在车上遇害,出租车被弃留在事发现场。
据悉,该车于出事前已经投保了传统险的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保5个座位,每位2万元)。
而保险公司在对该不该对遇害司机进行理赔的问题上与遇害者家属发生争论,案件争议焦点问题落脚在:此案是否属于车上责任险范围。
各执一词
保险公司一方认为,此案不属于车上责任险范围。理由有三:
一是保险车辆没有发生意外,保险车辆完好无损地遗弃在事发现场,车上人员(驾驶员)是因为歹徒抢劫造成的死亡,属于其他原因死亡,非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应当根据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一条拒赔。
二是驾驶员伤亡为歹徒所杀害,事故系犯罪行为所知,属于《车上责任险条款》第二条第(四)款除外责任。
三是若该案构成保险责任,将对车上责任险条款构成冲突。车上责任险包括车上货物责任险,若车上的人员遭到抢劫、杀害构成的责任,车上货物遭抢夺、抢劫也应该构成赔偿责任,而由于车上货物抢夺损失不在保险范围内,故车上人员遭杀害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遇害司机家属的代表律师则认为该案属于车上责任险范围,理由有四:
一是《车上责任险条款》第一条规定:“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毁损和车上人员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该条款包括三层意思:第一层意思表明,保险车辆必须在使用过程中;第二层意思表明是发生了意外事故;第三层意思表明造成车上人员人身伤亡结果。而该案发生时,保险车辆处于载客运输途中,属使用过程;发生抢劫事故是否属于意外事故,这是本案的焦点。意外事故是“不可意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性事件”,而驾驶员遭到抢劫是不可预料的,也是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已经造成驾驶员死亡的结果,在法律意义上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该事故属于报险责任范围。
二是车上责任险是由司乘险演变而来,沿用了司乘险的习惯做法,驾驶员在车上被抢劫、被抢夺造成人身伤亡属赔偿责任。而车上货物责任险是沿用公路货物运输险条款,公路货物运输车上货物被盗、被抢夺、被哄抢属除外责任,条款中对货物遭哄抢已列入责任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