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车险理赔的种种问题
目前,车险中争议最大的当属“无责免赔”,即无责车主索赔难,从而引发车主“买保险无用”的不满情绪。与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原则不同,商业车险的赔付原则一直是按过错责任赔付。无论是车损险还是商业三者险条款都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责任。简单说来,如果车主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无责任一方,那么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将不对他的损失进行赔偿。
对此,国内保险法专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方乐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被保险人应当获得赔偿的关键是其支付了保费,至于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的结果如何,这与被保险人完全无关,保险人不能预想难以追偿而拒绝向被保险人赔偿。就是这‘无责不陪’条款,让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很无奈,明明无责却要努力‘抢’责任,而处理事故的交警也心知肚明,违心将无责方认定为全责。可以说,‘无责不陪’条款的社会效应极差。”
针对该条款,前不久发布的《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征求意见稿)》提出,完善车险代位求偿制度。《指引》称,为了方便被保险人索赔,保险公司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向责任对方(责任对方是指在事故中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进行索赔;如果责任对方怠于请求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法》规定,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投保保险公司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
除此之外,车险的最大问题是强制险、商业险的定位偏差。方乐华表示,“政府强制投保的交强险,应当建筑在‘车祸是公害’的理念上,因为是公害,故车上、车下人员均为受害者(排除故意行为)。因此,交强险应去掉‘责任’二字,定位于‘交通事故无过错保险’,贯彻无论车上、车下,‘谁受伤害救谁’的原则。其背景是单车事故造成的车上人员伤亡比比皆是;两车事故中,也可能出现车辆未保、脱保而车主无赔偿能力的情况。若遇到如此之困境,被保险人虽然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其与车上人员依然没有人身方面的保障。一个典型的案例是,被保险人除购买上述主险外,又加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结果单车事故中被保险人飞出车外死亡,依然没有得到赔付。商业险另当别论,政府强制的政策保险,其宗旨应当是保基本,即人身伤害。奇怪的是交强险居然保财产。最荒唐的是,即使车辆完全无责,还要赔偿加害方财产损失100元。要知道,为了100元赔偿,保险人可能付出成倍的理赔费用,而一切费用的最终买单者,非被保险人莫属。”
交强险的另一个定位问题是精神赔偿。“根据马斯洛需求理论,精神方面显然属于高层次需求,不符合保基本的宗旨。如今精神损失反成了交强险必赔项目,而其在商业险却属于免赔,未免有些本末倒置。因为从定位角度,商业险理应提供高于政策基本险的保障。由于商业险免赔,为了让受害方获得精神赔偿,法院采取了挤压方式,将精神损失先于人身伤害费用计算,以确保交强险责任限额中包含精神赔偿,而将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人身伤害费用挤压进商业三者险中。其实,精神赔偿之项,既可以在商业三者险中承担,也可以通过附加险的方式,让被保人选择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