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费率改革 大公司占据更多份额

 所属分类:  2013-6-28 8:39:06    加入收藏
消息称,完善后的车险费率管理将于2012年1月1日实施

  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即将重新启动。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近日完成了意见征集。有消息称,完善后的终稿经有关部门审核将于2012年1月1日实施。

  对于这次车险费率改革,业内认为大公司将受益更多。新规对可单独开发费率的公司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可能使小公司的利润空间受到挤压。

  大公司占据更多份额

  对于备受关注的商业车险浮动费率进展,《意见稿》中圈定有权单独开发车险费率的公司,而经过6个条件筛选之后,入围公司寥寥无几。根据规定,可以单独开发车险条款和费率的公司必须满足“经营车险3年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商业车险综合成本率低于100%”、“最近连续四个季度偿付能力高于150%”、“上年度承保车辆达到30万辆次以上”等多个条件。

  而以公开信息来看,目前符合独立开发新车险产品的仅有平安财险、太保财险等少数大型车险公司,而这也意味着小型财险公司将无缘独立定价。

  记者注意到,在此《意见稿》中规定,“在保证保费充足的前提下,对费率采取"限高不限低"的监管思路,规定保险公司拟订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据专业人士向记者解释,“保险定价原理(保费费率)=纯风险费率+附加费用率”,附加费用率中包含有手续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税费、利润率等几个要素。

  从保监会的这项规定来看,“限高不限低”的方式意在控制附加费用率,但这是否能实现降低商业车险保费的效果呢?“以5000元的商业车险保费为例,35%的附加费用率上限就意味着,附加的费用不得超过5000×35%=1750元。”

  上述专业人士表示,“其实35%的附加费用率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并非"丰厚",目前市场上大多数的公司的附加费用率都在22%—31%之间,低于了保监会的最高限制要求,“目前情况下,继续压缩的空间不大”。

  高保低赔暂无变化

  对于车主们反映强烈的“高保低赔”、“无责免赔”条款,在此次《意见稿》中虽有提及,但并未有实质性更改。记者查询发现,在《意见稿》中只提及,“高保低赔”问题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确定车辆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时,可以参考行业协会制订的折旧率。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而关于“无责免赔”问题,则也只表示“规定车险条款应当责任明确,将所有涉及责任免除的条款集中列明,同时规定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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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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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指出,经过所谓专业人士精心设计的陷阱条款,其不合理之处一目了然。曾参与2002年和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法中心教授陈欣表示,保险公司按照不存在的价值收取保费,这是不公平的。如果保险金额跟保险价值相等,这就是足额保险,如果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那叫超额保险,超额部分无效,《保险法》里有规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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