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1日,原告刘某的东风大货车赣B/80768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南康支公司(后简称南康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责任险, 被告审查后同意承保,并收取原告刘某机动车辆保险费1000元,向原告出具收据1张和保险单号码为9900032579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1份,保险单载明:赣B/80768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为50万元,保险费2120元,车上座位保险金额20000元/座×3座,保险费为360元,车上货物保险金额为50000元,保险费为750元,保险费共计3830元,保险期限自1999年9月3日零时起至2000年9月2日二十四时止。原告交付被告1000元保费后,双方未书面约定付清保费期限。
1999年10月19日,原告刘某的货车赣B/80768在浙江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白某和赣B/80768车上乘员郭某、吴某当场死亡,杜某和郭某某受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53000元。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于1999年11月16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白某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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