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只要车辆能安全移动并符合撤离事故现场的规定的,应迅速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并立即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
2、 当事人互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并确认无疑的,按要求填写《记录书》,并立即将事故车辆驶向就近的“上海市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办理保险理赔手续,也可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等候保险公司前来处理。
3、当事人办理保险索赔时,应当向保险公司递交《记录书》,相关及证明材料,与保险公司具体洽谈保险理赔事项。
4、财产损失核定超过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可持《记录书》及相关证件,到“服务中心”的警务室申请办理。
5、当事人之间对事故损失赔偿有争议需要调解的,可持《事故认定书》和评估机构出具的物损评估意见书或报告,到“服务中心”的警务室申请调解。
注意事项:
1、 填写《记录书》应当内容准确、字迹清楚,因填写错误或无法辨认造成无法保险理赔的,应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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