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驾驶他人汽车交通肇事后车主应否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案情〕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50岁。 被告人宋某,男,42岁。因交通肇事于1998年3月3日被逮捕。
1998年I月30日,被告人宋某驾驶一辆从李某处借来的微型客车,沿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自东向西行驶,当其行至军事博物馆时,适遇行人师某从分道栅栏断口处由南向北过马路,宋某发现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不利,将师某撞倒,宋某即用肇事汽车将师某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师某死亡。公安交通部门认定宋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因被害人师某死亡造起事故负全部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因被害人师某死亡造成经济损失计死亡补偿费、丧葬费、事故处理的误工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66900余元。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宋某在肇事后能积极抢救被害人,可在处...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