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及运输公司迁怒于保险公司未告知保险已到期,倒打一耙,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为赔款埋单。
2011年11月8日,徐某雇用的驾驶员苏某驾驶一辆货车与毛某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及车辆损坏。毛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苏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去年5月23日,死者家属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徐某、运输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1万元等。
徐某和运输公司认为该车的交强险已经到期,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告知、提醒、释明义务,责任应在保险公司,于是将保险公司告到德化县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项下的死亡赔偿金限额保险金11万元。对此,保险公司认为自己没有告知提醒义务。经审理,法院认为,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保险公司负有提醒义务。交强险到期后,原告有权选择任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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