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9年3月,陈某将其私有的一辆东风牌汽车向其所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总保险金额为l10000元。11月,陈某将该车卖给个体运输户王某。事后,陈某委托王某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公司经办人找到该车保险单存根后,给王某办了保险证。12月该车出险,造成车损第三者人身伤害,经济损失达19800元。王某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在处理此案时发现王某未办理过户批改手续,以此为由拒绝全数赔付损失,但考虑到王某不存在骗取保险金的图谋,愿通融赔付其经济损失5000元。王某不服,以拥有的保险证为根据,起诉到法院,审判结果是原告败诉。
分析:
本案中虽然原车主(陈某)已向保险公司给该车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又给王某办理了保险证,但是由于没有办理合同过户批改手续,根据有关法律知识该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无效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此案。理由有四:1、该保险合同的客体已随投保人陈某的出售而自动消失,此保险合同因缺少客体而没有法律效力。2、此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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