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立法本意是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保障,从保护受害人权益出发,保险公司应对无证驾驶人员造成的交通事故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在其垫付了赔偿款后,再向无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进行追偿,但本案中的被上诉人既是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肇事人,又是本次事故的受害人,因此让保险公司承担垫付责任已无必要。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28日,陈某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南昌市八月湖大道行驶,因操作错误撞上058号电线杆,倒地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南昌县供电有限公司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某受伤后小腿截肢,经鉴定为六级伤残,需配备假肢。经查,三轮摩托车在人保南昌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协商不成,原告诉至南昌县人民法院,请求供电公司、南昌新城管委会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万余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交强险赔偿原则是“排除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发生的情况,只要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外人员、财产损害,交强险都给予赔偿”,即无过错赔偿责任,陈某发生...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