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6月15日,某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一部东风大货车。根据投保人所提供的行驶证,保险公司按照普通大货车费率档次为其办理了车辆综合险,并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同年9月19日,该车运载一罐硫酸时不慎将一行人撞伤,车辆冲人路肩下致硫酸罐脱落,硫酸泻入路边鱼塘中,造成鱼塘中部分鱼及藕死亡。投保人遂就车辆损失、伤者损失费用、道路损失、鱼塘损失及货物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普通大货车上临时加装了罐体而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为由拒绝赔偿,被保险人便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不同的观点:
1、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被保险车辆因临时运送罐装硫酸,而非将车辆改装成液罐车,因此不属改变车型,硫酸罐只能视作货物的包装物。而根据近因原则,该起事故的近因为“碰撞”,而非车上所载硫酸罐。车辆发生碰撞事故的概率与车上所载货物的危险程度,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由碰撞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2、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根据保险公司与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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