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理赔案例二

 所属分类:  2013-1-27 14:16:30    加入收藏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二:

  近日,安徽宣城宣州区法院审结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为商业险仍需赔偿,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交强险及商业险合计10万余元。

  保险公司以逾期未换证为由,对4万余元的商业险拒绝赔偿。近日,安徽宣城宣州区法院审结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为商业险仍需赔偿,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交强险及商业险合计10万余元。判决后,保险公司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

  2011年2月7日,周某驾驶轿车与刘某发生事故,造成刘某受伤。周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该轿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庞某。事故发生时,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保险50万元。原告刘某要求被告周某、庞某及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10万余元。另查,周某的驾驶证系到期后未换证,事故发生后,周某已向公安管理部门申请换发了新的驾驶证。

  保险公司答辩称因周某的驾驶证逾期未换证,属于商业保险免赔范围,且国家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上也明确表示,驾驶证应按照规定审验和换发,故商业险部分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且在事故发生后,被告周某已向公安管理部门申请换发了新的驾驶证,新的驾驶证的时段包含了出险时间,再者保险条款规定,未按规定审验驾驶证的表述,其含义不明,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此外,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遂作出以上判决。

  称加油站失误致起火

  被烧伤起诉索赔偿

  郭女士称她到加油站给汽车加油时,因加油站员工操作失误导致油汽起火,郭女士左手前臂被烧伤。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郭女士将中国石油(601857,股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起诉到丰台法院索要赔偿。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

  郭女士起诉称,2011年5月16日中午,她开车到被告在六里桥的加油站加油。按照加油站员工的指挥,郭女士将车停到指定位置,熄火断电后开启邮箱外盖。加油站员工在打开油箱盖接过郭女士的加油卡时,油汽突然起火,将郭女士左手前臂烧伤。后加油站将火灭掉并要求郭女士交了灭火费,郭女士叫来爱人将其送到医院治疗。

  郭女士认为,她在严格遵守加油站规定的情况下,加油站有责任保证她的人身安全;加油站员工的操作失误导致郭女士受伤,且郭女士受伤后,加油站员工阻止其对伤口进行降温处理,且没有将其送到医院救治,导致郭女士的伤情加重。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郭女士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修车费、灭火器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7150.13元,残疾赔偿金待鉴定伤残等级后再予计算。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2013年2月18日

车险五折保费还能不能拿到
    五折保费还能不能拿到 7月1日,与交强险配套实施的还有“限折令”,即各保险公司给予买车人的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基准费率的30%。而在以往,车险的保费动辄就是五折、六折。以1000元的保费为例,如果“限折令”被严格实施,车主要多支出100元到200元。 业内人士表示,“限折令”肯定会有影响。给车主保费打折的,通常由汽销商之类的中介完成。去年的“价格联盟”和今年的“限折令”相继出台,保险公司给中介打的折已经降了不少,中介再给车主打折时,自然不能像往常那样慷慨。 根据晨报获得沪上各大经纪公司内...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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