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同业公会一年调解200件合同纠纷

 所属分类:  2013-1-30 10:48:14    加入收藏

保险同业公会一年调解200件合同纠纷

由于保险有很强的专业性,普通老百姓和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往往有很大的偏差。上海二中院的法官发现,此类案件如果仅仅按法律条文判决,容易激化矛盾,上诉率高。于是,从2010年8月开始,上海二中院与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上海市保险学会签订联动化解保险纠纷合作备忘录,带动辖区各法院积极与同业公会联系,以委托和约请调解等方式,至今共促成200余件保险合同纠纷达成调解或和解。

由于职业和思维习惯,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会侧重于从法律角度来解决问题,而在委托保险同业公会调解时,调解员更多地是综合考量保险行业市场规则、交易风险、经营模式以及投保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等因素,为当事人彻底化解纠纷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 “调解要综合考虑法、理、情。 ”这种方案由于完全是出于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考虑,较为经济和有效率,更容易让当事人接受。

委托保险同业公会调解,不仅能对个案妥善处理纠纷,更深远的意义在于,法院在通过联合化解纠纷的同时,还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将个案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向保监局、保险同业公会建言献策,推动保险行业的规范发展。

例如,在“超过医保范围的医疗费是否理赔”纠纷的处理中,上海二中院警觉地发现了此类案件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并在年度金融审判白皮书中向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积极建言,建议规范保险条款交付以及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服务流程,以规范保险行业经营。收到司法建议后,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发函反馈称,将督促保险公司努力改进保险条款设计,有效控制此类保险争议案件的发生。

2013年1月29日

事故发生后车主应停止使用汽车,等待定损
    事件:梁先生在驾车上班途中撞到了马路中间的花基上,致使车辆受损严重,事故发生后,他马上向保险公司报了案,然后就将车开离了主干道以恢复交通。事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查勘现场后,发现梁先生的车辆底盘受损,而由于梁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启动汽车,又导致发动机严重损坏,因此,保险公司认为,发动机损失属于“扩大损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保险公司只负责底盘受损等损失。 专家提醒:车险条款规定,当汽车发生事故后,驾驶员未经必要的修理就继续使用汽车,致使汽车损失扩大部分,保险公司也不理赔。 通常在汽...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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