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购买车险时要记得登记车牌号,以免理赔遭拒
上周二,成都市民余先生打进热线反映:一年多前,他向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奥迪车辆保险,保险金额为36万元人民币。因为是新车,投保时并未领取车牌号码。余先生领取牌照后,因工作繁忙忘记了通知保险公司填写车牌号,而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一直没有通知他补充登记,于是“牌照号码”一栏空白至今。 今年9月,奥迪车出险,损失22万元。余先生向人保财险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认为余先生违反“特别约定”的补充告知义务,拒绝赔偿。
记者致电人保财险经办余先生车险的工作人员李先生,他透露,当初因余先生新车未上牌,保险公司与其签订了特别约定条款,在保险单正本“特别约定”一栏中盖上了内容为“领取牌照3日内主动通知保险公司,过期不负保险责任”的红色长方形图章,然而余先生在第二天便领到牌照的情况下,一直未告知保险公司车牌号码。按照保险特别约定条款的内容,超过3日,这份保险合同就失效了,保险公司当然没有赔付的义务。
据悉,根据《保险法》第19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第18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如果投保人违反该约定,保险人可以宣布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听完保险公司的解释后,余先生表示,实际上履行“特别约定”的义务对他是轻而易举的,在公安机关核发牌照后给保险公司打个电话,或者到保险公司填写号码都不是一件困难的事,也不会痛失保险赔款。
为此,李先生提醒投保人,履行“特别约定”的义务是很必要的,只有合同双方严格执行了合同的规定条款,才能享有合同赋予的正当权利。
“高保低赔”或成历史
针对前期商业车险市场中受人关注的“高保低赔”热点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保额按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的确定有两种方法: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而在理赔时,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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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假期刚刚过去,很多朋友都选择开车出去旅行。有车,就肯定有车险,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只要购买了车险,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就算真的出险,到时候也有保险公司来负责。但是,事实上,车险也是存在误区的,本文就从几个方面来加以说明。
误区:异地出险,回家修车
林先生假期自驾去天津玩,发生了意外事故,他认为回投保地修车比较放心。
专家支招:如果损失不大、维修时间不长的话,建议就地维修,毕竟拉回投保地的二次拖车费保险公司不赔。慧新一站保险网保险专家提醒,无论是哪种情况,车主出险后都必须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
查看全文>> 车主容易发生的七种疏忽
第一,对没有通过年检的车辆——因为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
第二,对没有上牌照的车辆——即车辆必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牌号才能得到赔偿。
第三,不要忽视驾驶证的年审——同事有一朋友,有过索赔经验,在一次出险照相时被告之,拒赔,原因是驾驶证年审刚好过期,如果驾驶证无效,保险公司是不会负责赔偿的。
第四,车辆在收费停车场被盗——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因此在这种停车场被盗,车主应持有关收...
查看全文>> 9月2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除了针 对今年上半年被媒体曝光的“无责不赔”和“高保低赔”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因其将放开车险自主定价权的举措引发保险业内高度关注。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除了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的车险条款和费率外,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情况来拟定商业 车险条款和费率。不过,保监会对自行设计车险条款的公司提出诸多资格要求,其中,“经审计的最近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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