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互碰自赔”

 所属分类:  2013-3-2 19:55:44    加入收藏

“互碰自赔”,简单说就是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需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

满足的条件包括:“多车互碰、有交强险、只有车损、不超2000元、都有责任、各方同意”。

1.多车互碰:两车或多车互碰。

2.有交强险:事故各方都有交强险(并且都未到期)。

3.只有车损:事故只导致各方车辆损失,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车外的财产损失。

4.不超过2000元:各方车损都不超过2000元。

5.都有责任:交警裁定或事故各方自行协商确定为各方都有责任(同等或主次责任)。

6.各方同意:事故各方都同意采用“互碰自赔”。

要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单方事故、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事故,以及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范围的,涉及人员伤亡或车外财产损失的事故都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要按一般的理赔方式处理。

2013年3月21日

奥运期间直接办理的车险赔案,实行“赔款立等可取”
    记者9日从北京保监局获悉,2008年7月20日至9月20日期间,各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将对事故责任明确、理赔材料齐全、不涉及人员伤亡、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且被保险人直接办理的车险赔案,实行“赔款立等可取”。   据悉,这是北京保监局和保险行业协会为全力服务保障奥运所推出的9项措施之一。除此之外,7月20日至9月20日期间,北京各保险公司所属理赔查勘定损中心和客户服务中心还将延长保险机构理赔服务时间、简化车险接报案手续,并建立保险咨询和投诉处理绿色通道。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还专门抽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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