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补交的理赔纠纷案例

 所属分类:  2013-3-8 20:29:48    加入收藏
   保险费补交的理赔纠纷案例

    (一)案情介绍

    某保险公司于二零零三年四月承保了某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员凭个人关系,在秦某未交保险费的前提下,将保单和保险费发票先给秦某。此后秦某多次以某些原因拒交保险费。同年10月9号,秦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全损,10日秦某向保险公司以现金方式补交了全年保险费。为了核销该笔应收保险费,保险公司接收了此保险费。随后秦某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以其在发生事故前未及时交付保险费为由予以拒赔。张某不服,以保险公司已接受了其保险费而未杖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分析

    按照当时的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一次交付保险费。在承保实务中,也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保险费交付办法。如投保人没有按照保险合同载明的时间和金额履行义务,则保险合同不能发生效力。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是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条件,这正是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的体现。

    保险公司在尚未收到保险费的情况下将保单正本和保险费发票一并交给了被保险人,给保险经营带来风险。并在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其补交的保险费又被接受了。

    对于这种情况已经将保险公司置于被动的地位,并且对于保险公司接受补交保险费就是证明保险公司否认了原合同的失效。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各家保险公司都在上规模求发展。如果因为投保当时未及时交清保险费,就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将合同作为无效合同处理,显然不利于争取更多的保险客户。于是原则放宽,交保险费有了宽限期也就成默示行为。实际_上,此案所引发的问题是在保险实践中尚未解决好的常见问题。存在大最的给付单证在前,收保险费在后的情形。有些保险公司为了既照顾到实际需要,又防止发生经营风险,采取经办业务员以借款形式将发票借出的形式。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回保险费,则按照应收保险费10%的比例逐月从经办业务员个人收人中扣除。直到保险费追回为止,再返还已扣发的收人。所以这个案例绝不是偶然的。

    (三)案例结论

    保险人无法举证投保人的行为属于道德风险,则被保险人凭借其手中的保单正本和保险费发票,可以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合法依据提起索赔,而保险公司则必须按照合同办事,予以赔付。

    此案例给了保险人一些启示:

    (1)注重改进或完善现行保险单证的功能,做到既能方便客户实际操作程序的需要,同时又能满足保险公司自我保护,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目的,防范经营风险。

    (2)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相关的经济合同法规,统一制订关于保险合同生效与交付保险费两者关系,以及其结果处理的具体操作管理规定。这也是防止业务员为了自己的利益,协助不道德的投保人损害公司的利益的有效途径。

2013年2月26日

怎样获得理赔款
    “最烦心的就是出险后进行理赔!”有着3年驾龄的姚先生谈到汽车理赔可谓一肚子怨言,他表示,在这3年里,他可是将理赔中的小纠纷遇了个遍。保险公司无故拖延理赔时间、千方百计少付赔付款姑且不提,理赔过于麻烦就让人受不了了。 根据《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机动车之间发生未涉及人身伤亡的物损交通事故,只要车辆能够安全移动并符合自撤现场规定的,都必须撤离事故现场,都应当自行协商赔偿处理。 然后,投保人应接受保险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在出险现场检验受损保险标的,以保证...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