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特殊情形的理赔

 所属分类:  2013-3-10 9:39:27    加入收藏
 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特殊情形的理赔

    (1)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利益冲突

    旧法:第六十四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新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解读: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这一主体,而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不无冲突,理赔中较易发生争议。比如,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保险金作为谁的遗产?

    对该争议点,新保险法明确:“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就是说在同时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其立法意旨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毕竟受益人的权利是来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和让渡。

    (2)受益人故意加害受害人应获赔偿

    旧法:第六十五条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新法: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解读:旧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造成损害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原法的规定对于无辜的被保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新法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修改完善,规定“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仍然应当向其他受益人、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赔偿,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2013年2月4日

各保险公司推行代位求偿方式解决索赔难问题
    近期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陆续出台相关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推行代位求偿方式,解决无责方索赔难的问题。昨日记者获悉,有的产险公司提前热身导入无责服务制度,以便今后及时衔接。 近期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对于无责方也应推行代位求偿制度,即无责车主可先向承保公司申请赔偿,再由承保公司在赔偿金额限度内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福建太平财产保险相关人士表示,眼下仍未开展代位求偿模式,但会协助无责客户向对方索赔。新入驻福州市场的台资保 险公司富邦产险相关人士也表示,目前公司已导入无责服务制度,无论事故责...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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