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互碰自赔的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3-12 11:53:34    加入收藏
2009年起,国内保险行业将在全国范围正式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有投保车险中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互碰,如果只有不超2000元车损、各方都有责任并同意采取“互碰自赔”的,就可以适用这一理赔处理机制。

    案例:陈先生是一位某市的私家车主,年初投保了车险,自然也包括交强险,一天中午,由于陈先生车速过快,于是和迎面而来的另一辆机动车相撞。幸运的是,两辆迎面相撞之后,利用计算了机动车损失都在2000元以内,加上两辆机动车均有一定的责任,为此,两位车主在向各自承保公司报案之后,根据《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规定,两辆迎面相撞的机动车适用“互碰自赔”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定损并办理了“互碰自赔”的出险理赔手续。

    分析:“互碰自赔”需满足的条件包括:“多车互碰、交强险、只有车损、不超2000元、都有责任、各方同意”。

    1.多车互碰:两车或多车互碰。

    2.有交强险:事故各方都有车险中的交强险(并且都未到期)。

    3.只有车损:事故只导致各方车辆损失,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车外的财产损失。

    4.不超过2000元:各方车损都不超过2000元。

    5.都有责任:交警裁定或事故各方自行协商确定为各方都有责任(同等或主次责任)。

    6.各方同意:事故各方都同意采用“互碰自赔”。

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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