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机场内撞人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华泰车险   2013-3-16 18:13:44    加入收藏
浦东机场所属公司的一辆民航食品车,在机场道路行驶中,撞伤在机场务工的崔先生。由于机场车辆一般不投保交强险,故车辆单位不同意在6万元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特殊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佳美航空食品配餐有限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崔先生5.3万余元,并赔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损失4.6万余元的50%即2.3万余元。

    2007年8月26日下午,机场配餐公司的员工王先生驾驶一辆民航食品车,在机场道路内转弯时,撞了驾摩托车的崔先生,致崔先生倒地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这起事故的特殊之处在于,由于机场专业车辆一般不投交强险,因此在赔偿上,配餐公司只愿意承担崔先生合理损失的50%,而不同意在6万元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付。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崔先生于去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在法庭上,崔先生要求判令配餐公司与华泰保险公司在6万元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配餐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律师费等要求配餐公司全额赔偿。配餐公司则辩称,因机场专业车辆无法投保交强险,不同意在6万元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华泰保险公司辩称,本案系航空牌照特种车辆在机场范围内与社会车辆碰撞而发生的事故,该特种车辆无法录入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平台,不适用交强险。己方与配餐公司仅存在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合同关系,自己不应当承担交强险赔付义务,故不同意崔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系配餐公司所有的航空牌照特种车辆与崔先生的摩托车在机场范围内相撞所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配餐公司认为机场特种车辆不应缴纳交强险的抗辩理由难以成立,其应当依法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现其仅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故应由其在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按照事故责任认定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机场特种车辆是否适用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而依据《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第32条规定,“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该规则并未就民航特种车辆投保交强险问题作出特别规定,而法理在特别法无特殊规定情形下则应适宜用普通法规定,故机场特种车辆也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现配餐公司没有投保,所引发的该交强险赔付责任理应自行承担。

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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