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转让了 出险为何还要理赔

 所属分类:  2013-3-22 10:09:15    加入收藏
  近日,福州仓山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作出宣判,判处肇事者赔偿受害者3.916万元,认定肇事车主阿祥对赔偿负连带责任。

    然而,阿祥认为自己太冤了,他说事发前一个月就将车子转让给阿建了,只是没办登记转让手续。律师说,如果阿祥真的将车子转让了,可以另案起诉阿建。

    判决书上显示,2007年9月28日,刘某驾驶闽AMD***二轮摩托,载着林梅在仓山区首山路上行驶,因避让前面车辆摔倒,造成林梅受重伤。警方认定,刘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林梅住院花费1.6万余元,经鉴定伤情为10级伤残。

    2008年1月,林梅将刘某、阿祥、阿建告上法庭,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抚慰金等共计7万多元,要求阿祥、阿建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阿祥辩称,2007年8月,他已将闽AMD***二轮摩托车转让给阿建。当时,两人还签订了一份《转让合同》,约定“车辆转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以及刑事案件由乙方(阿建)负责,与甲方(阿祥)无关”。当时,他们没有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子转让登记。9月28日,刘某借用阿建的摩托车出了事,要求他负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骑车载着林梅造成后者受伤,根据警方认定刘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刘某负赔偿责任合法。闽AMD***摩托现登记在阿祥名下,阿祥称车子已转让给阿建的证据不足,故判阿祥对该事故赔偿负连带责任,阿建不负连带赔偿责任。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的黄林锋律师说,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没有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车子出了事原车主仍要负法律责任。

    黄律师同时还说,如果阿祥真的将车子转让给了阿建,根据责任转承原则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新车主及车子实际使用人应当对此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阿祥可以另案起诉阿建。

201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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