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仓山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作出宣判,判处肇事者赔偿受害者3.916万元,认定肇事车主阿祥对赔偿负连带责任。
然而,阿祥认为自己太冤了,他说事发前一个月就将车子转让给阿建了,只是没办登记转让手续。律师说,如果阿祥真的将车子转让了,可以另案起诉阿建。
判决书上显示,2007年9月28日,刘某驾驶闽AMD***二轮摩托,载着林梅在仓山区首山路上行驶,因避让前面车辆摔倒,造成林梅受重伤。警方认定,刘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林梅住院花费1.6万余元,经鉴定伤情为10级伤残。
2008年1月,林梅将刘某、阿祥、阿建告上法庭,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抚慰金等共计7万多元,要求阿祥、阿建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阿祥辩称,2007年8月,他已将闽AMD***二轮摩托车转让给阿建。当时,两人还签订了一份《转让合同》,约定“车辆转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以及刑事案件由乙方(阿建)负责,与甲方(阿祥)无关”。当时,他们没有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子转让登记。9月...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