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法规在理赔环节的调整是否合理

 所属分类:  2013-3-25 23:21:43    加入收藏

 


   对于大多数车主来说,车辆保险的投保和理赔都是一件费心费力的麻烦事情。而车辆保险法规更是让人感到有点难懂,这给许多车主带来了不小的麻烦,轻则耽误了大量的时间,重则浪费了不少的钱财。其实,只要车主们牢记为汽车购买保险的法则,并在投保和理赔的过程中巧妙地加以运用,将会让您的车险投保变得更加简单。

   李先生今年40岁,开了15年的车,也就是说,李先生跟车辆保险打了15年的交道。在与车险的实际接触中,李先生总结了自己的一些经验和心得。

   首先,车主们需要注意车辆保险法规的变动。我国汽车类法规条例常常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发展等因素同步发展。机动车保险法规的完善意味着车主们以前的许多不在理赔范围内的损失有可能将获得赔偿,也可能之前的一些条款发生了微调,影响到车主们的车险理赔。例如2009年新的《保险法》正式实施后,就规定了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应在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内进行赔偿。李先生还解释说,新法实施后,给旧车投保时可以不再按照新车价投保,而可以按照旧车的当前价值计算保费,因而使车主们支付的保费更低。

   其次是一些理赔环节法规的变动。车辆保险法规在理赔环节的调整大多都是为了提高理赔的效率。例如2009年2月实施的“互碰自赔”条例,即对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不涉及人伤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可由各自保险公司直接对车辆的损失进行查勘、定损。李先生强调说,虽然“互碰自赔”提高了车险理赔的效率,但是车主们还是需要注意一些技巧。比如,必须事故当事人同意“互碰自赔”处理办法,才能按照“互碰自赔”办理。此外,还必须由交警认定事故双方均有责任,或当事人根据快速处理的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各自均应承担事故责任,才能实施“互碰自赔”。

   第一款规定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承保的标的种类。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其中:

   双燃料汽车(又称清洁燃料车辆)归属汽车范畴,例如:清洁燃料公共汽车;

   大型联合收割机属专用机械车;

   摩托车包括两轮或三轮摩托车、轻捷摩托车、残疾人三轮、四轮摩托车;

   只有企业自行编号、仅在特定区域为使用的其他车辆,视其使用性质和车辆用途确定其是属于汽车还是专用机械车、特种车范畴。

   第二款规定了本合同的类别和险别。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而只订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的保险合同。

   第二款还规定附加险不能单独办理,附加险应在办理同一合同项下与其相对应的基本险后才能投保或承保。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原则是按照其承保的保险险别及该险别所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第三款规定了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时,保险合同终止。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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