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将会作何修改?

 所属分类:  2013-3-25 23:40:58    加入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二、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应当实地验车。”

   三、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完税证明。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四、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

   五、删去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六条。

   六、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表、补证申请表、退税申请表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

   七、删去附件5和附件6。

   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2013年4月1日

车辆的保险价值是由新车的购置价决定的
     车辆的保险价值由新车的购置价决定,包括车辆单价和附加购置费。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时的保险价值决定,也可由被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或由汽车的实际价值决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公式是: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二手车在投保时,依据不同情况选择附加险种,投保费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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