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投保才两个月,出险达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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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6 21: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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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投保才两个月,出险达8次。昨天,开了3个月车的福州严小姐接到了保险公司的电话,说保险公司愿意退还剩余10个月的保费,希望能提前结束合同关系,还建议她退保。 严小姐是去年10月13日拿到驾照的,去年12月,她买了一辆二手的依兰特。随后,她在一家保险公司买了2727元的商业险。 严小姐介绍,她家住武夷绿洲,在架空层有一个停车位。由于车位的通道有点坡度,通道还是一个右转弯,两边各有一根下水管道,还经常有别的业主把车停在车位旁。车技不好的她一不留神,要不车头撞了下水管道,要不车门擦了别人的车,“出险八次,其中有五次都栽在了自家停车位上”。 严小姐说,“我觉得很委屈”,都是些刮擦的小事故,每次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也不高,“保险公司没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 随后,记者联系了这家保险公司。该公司人事行政部郭经理称,他们确实建议严小姐退保。他说,她的出险确实太多,两个月出险8次,共赔了4870元,几乎创了公司的纪录,虽然不认定她是恶意投保,但至少说明她的驾车技术不过关。 “现在有很多新手,认为投保后所有的事故保险公司都会承担风险,就放松了警惕。”郭经理说,这无形中造成了社会的交通安全隐患,退保的建议实际上是为她敲响警钟,督促她提高车技。 同时,记者从福州几家大保险公司了解到,目前,以出险过多为由建议退保的情况屡见不鲜,而且福州的保险公司之间还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对于被建议退保的用户,他们会特别敏感。 有人认为,依据《合同法》,既然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未到期,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对此,厦门大学金融系专门从事保险研究的许老师说,保险公司此举是合法的。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她解释,由于保险行业本身存在特殊性,其合同规定要参照《保险法》,但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都可以单方面中止,比如人寿险和货运险等,但车险是个特例。 |
2013年3月2日
车险示范条款调整承保和理赔方式 调整承保和理赔方式
在投保方式上,现行车损险给了消费者3种选择权,如确定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新车价、折旧价、新车价内协商价,投保人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投保即可。然而,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在承保时都按新车价计算保险金额来收取保费,给予车主的这一选择权形同虚设。因此,这一车损险条款被市场认为是“霸王条款”。此次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除了承保外,现行车损险在理赔方面也令消费者费解。以新车价投保,发生全损时则以折旧价来赔付,这显然与社会上多数人所认为的“保多...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