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方拒不向无责方进行赔偿,无责方可以直接向车险企业申请赔偿

 所属分类:  2013-3-29 22:55:35    加入收藏

车主徐小姐路上被追尾,交警认定对方负全责,开具了事故认定书,双方签字认可。可当她修完车、欲向责任方索赔时,对方却百般推诿,后来干脆不接电话。区区600元修理费,徐小姐追了两年都没追回。

   在车损小额理赔案件中,类似情况常有发生。责任方认为此类案件不足以“惊动”警方后续干预,便铤而走险。甚至不通过己方保险渠道修理自己的车辆,目的就是躲避出险记录,“来年可以继续享受保费优惠”。专家建议对此不能姑息,无责方应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提起诉讼。

   我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这表明,车险事故中,如果责任方拒不向无责方进行赔偿,无责方可以直接向责任方投保的车险企业申请赔偿。业内人士表示:尽管法律已有此规定,但实际操作中,无责方若想据此越过诉讼渠道,直接向对方保险公司索赔,极易遭拒。原因是举证责任方“怠于请求”存在难度。而一旦进入司法程序,随着相关调查的展开,车险企业才会接过“无赖”车主的烂摊子,对无责方进行赔偿。

   近年来,随着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与保险行业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各家保险公司不断推出新产品,这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保险产品市场。在众多的保险产品中,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为“车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其与社会公众的关系亦愈加密切。在此,将为广大车友朋友们做一下车辆保险的简单介绍,方便您为爱车购买最合适的保险。

   在2003年以前,各家产险公司均使用统一的“统颁车险条款”;2003年以后,随着市场上保险主体的不断增多,各家保险主体均开发使用了自己的“个性化车险条款”;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形成了延续至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为“交强险”)”和A、B、C三款主要商业车险条款的车险产品格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强险”是每个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为车辆购买的车险产品;从车主的角度来讲,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即负有在“交强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与损失金额范围内为车主承担交通事故中被保险车辆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一般来讲,现行商业车险条款中,基本险主要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四个独立的险种,车主可以选择投保其中的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A、B、C三款车险产品中的附加险险种虽然不尽相同,但是车主一般选择投保的主要险别大体一致,主要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险、车上货物责任险、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涉水行驶发动机损坏险、不计免赔险等”。其中,“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涉水行驶发动机损坏险”属于“车损险”的附加险;“车上货物责任险”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属于“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与车上人员责任险”三个主险险别的附加险。

2013年4月20日

车险理赔要绕开的误区一:先修理后报销
    误区一:先修理后报销 有些车主,在车辆出险后并不是立刻向保险公司报案,而是先找修理厂,修完车后再找保险公司报销费用,其实这说明他们并不了解理赔的一般程序。 其实,出险后应首先打110报案,并拿到交警开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便日后可提供警方的有关事故记录。 在交警处理完事故后,车主应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会派人查勘、定损,然后才是对车辆进行修理,最后提交单证、赔付。 如果车主不向保险公司报案先修理车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修理费用高出定损的费用,差额部分将有可能由车主自己承担。所以先定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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