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无责免赔”的投诉案例狠狠的抓住了汽车消费者的眼球

 所属分类:  2013-3-31 16:15:09    加入收藏

随着汽车消费市场的不断扩充,各种与汽车有关的投诉也逐渐增多。从质量投诉、到售后服务,再到近期矛盾凸显的保险索赔等,投诉类别可谓是涉及方方面面,而被投诉的厂商、经销商等往往以使用不当、不在投诉索赔范围内等缘由推诿责任,使车主与其之间互相“扯皮”,最终受害的还是车主。那么,究竟哪些是车主正常维权范围?怎样才能获得有效的赔偿?随着315的临近,本报特联合南京市消费者协会汽车行业维权委员会推出“315汽车维权在行动”专题栏目,通过权威专家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描述汽车消费维权方法。同时我们也开通热线,欢迎广大读者咨询有关汽车维权的内容。咨询热线:84686883

  近日,保险公司“无责免赔”的投诉案例狠狠的抓住了众多汽车消费者的眼球,由此也引发了各方对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的热议,虽然多方认定“无责免赔”为“霸王条款”,但是一部分保险公司仍然置若罔闻,身边类似的投诉仍屡屡发生。

  案件一:

  今年春节期间,私家车主王女士驾车从南京出发至外地,在沪宁高速公路上被一辆货车侧面撞击,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并未停留,直接驶离了现场。王女士当即拨打了110报警,根据警方提示,王女士将车驾驶至当地高速交警大队进行处理。由于肇事方无法找到,因此王女士喊来了自己的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对车辆当时情况进行了拍照。在现场,平安的定损人员告诉王女士,一方面因各地维修费不同,暂时不能定损;另一方面,根据常规因由对方的保险公司理赔,如果一定要由他们赔偿,也只能赔付定损额的70%,除非王女士是以自己全责向保险公司报案。当王女士以购买了全车险提出异议后,定损人员以条款明文标注,王女士未能仔细阅读等原因拒绝了王女士要求全额赔偿的要求,并声称,如果不能接受这个赔偿,则完全可以不赔偿。为了能挽回一定的经济损失,王女士当时只能无奈的在索赔申请单上签字。事后,王女士回到南京本地的4S店进行修理,并根据平安保险的要求喊来了定损员现场拆检定损,最终核定修理价格为6千多元。但4S店表示,这个价格肯定不够修理,最终修理实际价格为8千多元,王女士为此次事故共计承担了近4000元费用。

  案件二:

  无独有偶,江苏车主陈某遇到了更为严重的事件。据了解,陈某08年驾驶一辆私家车在311省道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陈某自己因车祸导致瘫痪,而他的车辆经过修理厂的认定,已符合报废标准,陈某遂向自己的保险公司——安财保险申请。在定损过程中,陈某与保险公司发生了争执。保险公司首先否决了报废的申请,只同意维修,并声称不同意修理就不赔付。为了能尽快拿回一些经济补偿,陈某只能委曲求全同意了修理意见,但陈某的让步并未让他得到应有的赔偿,在理赔时,安财保险又以陈某负主要责任等种种因素为由,只愿意赔付70%,对此陈某表示不能接受。双方因未能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僵持了近2年,最终陈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安财保险提供给陈某的保险条款中无责免赔的条款为无效,安财保险败诉,全额赔偿陈某的损失,并支付大部分诉讼费用。

  像陈某这样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补偿的车主只是少数,大部分车主在理赔问题上,还是自认倒霉选择委曲求全。然而,车主在遇到事故后所遇到的经济损失不仅包括垫付的欠款,还有一部分潜在的损失。以王女士的案件为例,根据保险公司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如果在一年内未出险的,可以在次年续保时享受30%的优惠;出险三次以内,且车损定损不超过当年车损险费用的,也可以同样享受30%优惠;但若车损定损金额超过车损险金额的,则要上浮30%。王女士此次事故定损的金额为6千多元,以王女士今年车损险保费4000元计,定损金额远远超出车损险总额,所以在续保时,王女士不仅得不到相应的优惠,还有可能上浮,因此要实际上浮60%,加上王女士为此次事故自行支付的4000多元,损失将达到6000元以上,而保险公司则又在王女士的保费上大赚一笔,将赔付的成本消化。

  对于保险公司上述种种做法,车险专业律师刘杰通过多年的案例研究发现,保险公司在车险合同中制订按责任比例进行赔付的条款以及坚持按责任比例进行赔付的方法给车主带来众多危害,首先这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给消费者带来麻烦;第二,由于被保险人想获得全额赔偿,经常会主动多承担责任,甚至是全责,这样就增加了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究竟这样的保险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哪些权益?作为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报将继续予以报道。

  频繁来往于上海和浙江两地的车主先生,近日遇到了一件麻烦事。本月初,从事服装销售生意的他,在开车前往浙江进货的途中撞死了横穿马路的一名男子。然而,保险公司却以“被撞死者是无人认领的无名氏”为由,拒绝给予秦先生理赔。

  秦先生在电话里告诉记者,“自己明明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且合同中未注明第三者是无名尸而保险人可以免责。”为此,秦先生希望讨个说法。

  撞到流浪汉

  秦先生在电话里回忆了当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景。“那天,我晚上6点从上海发车前往浙江,由于天色渐暗,加上正在下雨,因此,当一名男子突然横穿马路时,我并没有及时踩住刹车,一下子撞到了他。”

  秦先生说,后来他把这名男子送进了医院,但因为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这名男子蓬头垢面,衣服十分破烂,看样子像是一名流浪汉。”

  秦先生随即向当地交警大队报案,交警大队经过现场调查后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先生和死者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另外,为了弄清这名男子的身份,当地公安局查询了当地的户籍档案,并没有查到死者的身份。随后,公安局又在当地媒体上发布了“认尸启事”,但两个月过后,仍然没有人来认领尸体。公安机关因此推断,这名男子有可能是一个流浪汉,并非当地居民。

  根据当地交警大队计算,秦先生应该对这次事故承担部分赔款8万余元,作为对死者的一次性补偿。由于被撞死的这名男子是无名氏,无法找到其家属,因此,秦先生将这笔赔款交给了当地交警大队代为保存,并由交警大队出具收据。

  保险公司为何拒赔

  为了这次事故,秦先生耽误了进货时间,等事故后续工作解决完毕后,秦先生随即回到了上海。没过几天,他便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令秦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过了一个多礼拜后,保险公司竟给他拒赔的答复,理由是“被撞者是无名氏”。按照秦先生的说法,自己当初在购买车险时,上足了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盗抢险”等,而这次事故也是符合“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畴的。

  而保险公司随后给秦先生的解释是,“按照公司内部规定,无名氏身份无法界定,无法作出理赔决定。”

  对于保险公司的这种解释,他至今无法接受,“保险公司的理由十分牵强。按保险公司的说法推理,难道因为死者是无名氏,我也可以向交警部门表示拒绝赔偿吗?既然我已支付给死者赔偿金,保险公司就应该同样给予理赔。”

  相关法律空白

  为了拿到这笔赔款,秦先生屡次来到保险公司进行调解。但保险公司一再坚持不能给予理赔。无奈之下,秦先生说,“只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

  秦先生随后聘请律师代为出面,与保险公司进行商谈。“我仍然希望能够私下进行调解,我不想把事情搞得太复杂。毕竟,闹上法庭后,双方都麻烦。”

  在与保险公司调解中,秦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在秦先生购买该保险公司的车辆保险条款中,并没有有关“事故第三者是无名氏,保险公司就能免赔”的规定。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死者是无名氏,但也享有相等的权利,保险公司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赔偿的义务。

  另外,律师还提出了另一个观点。“由于目前交警大队仍在继续寻找死者的家属,因此,将来很有可能会找到该死者的家属,无名氏的身份只是目前的定论。况且,秦先生已经将8万余元的一次性补偿金交给了交警部门代为接收,一旦找到其家属,这笔赔款将支付给他们。”

  而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士一再强调,“公司并非无理拒绝理赔,而是死者的身份无法界定。当地交警大队出具的相关赔偿证明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支付理赔款项前,保险公司必须要明确两点:一是交通事故双方责任、理赔金额如何划分;二是理赔金额支付给谁,而无名氏的权利主体并不明确。”

  记者试图就此事采访上述保险公司,但该公司以“双方正在进一步协商”为由,表示目前暂时不能接受媒体采访。

2013年1月27日

保险公司不赔付的七种车险事故
    ●酒后驾车。酒后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拒付赔偿金。   ●超载、无牌照车出险。对于超载车或没有上牌的车辆出险,保险公司都会将其拒之门外。   ●未年检车辆出险。根据合同,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未年检的车辆视为不合格车辆,在此之下,消费者即使上了保险也不能得到相应赔付。   ●驾驶人未年审。根据条款规定,驾驶员没有年审所开车辆属于不合格车辆,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合同拒绝理赔。   ●在收费停车场中丢车、刮蹭。即使上了全险,若在收费停车场中丢车也不予赔付。因此无论是车丢了还是被划了,保险公...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