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赠送保险,消费者的选择权大大降低

 所属分类:  2013-4-4 13:51:06    加入收藏

记者还注意到一个细节,赠送保险,消费者的选择权大大降低,所赠送的保险一般为指定保险公司,而这一保险公司在车险业内属于“小众”。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此类保险公司良莠不齐,在理赔方面往往会有“折扣”。想换保险公司自行投保?对不起,没门儿。

“像这样的误导销售行为,保险监管上是明令禁止的,如果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误导销售,查到就会被吊销资质。”上海保监局负责人表示。然而规定上虽然“令行禁止”,现实中,大部分二级汽车销售商连代理保险资质也没有,他们接单后转手一交,实与购车者签合同的还是保险公司。这样一来,合同签订的过程看起来合法合规,误导消费者的不是保险公司,无从处罚;二级汽车销售商因为“从没卖过保险、从没签过合同”,自然不在保险监管部门监管之列。

如此,“全险忽悠”就在“严格的监管”中诞生了。是否真的没法管?保险业研究专家指出,汽车销售、保险公司等卖方其实是利益共同体,那么追究责任时,是不是也可以追究一种“连带责任”,比如误导行为虽是汽车销售所做,保险公司也应向汽车销售核实、对购车者提醒,若没做到,应当进行处罚。

2013年5月28日

关于索赔官司案例中的争议焦点
    2006年7月13日零点,申请人某汽运公司所有的、由驾驶员沈某驾驶的赣E重型货车,从宁波驶往温州,在甬台温高速公路上因故障停于主车道和硬路肩之间检修时,被朱某驾驶的浙K中型厢式货车追尾碰撞,造成沈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台州支队直属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沈某送医院抢救,花费医疗费28312.76元。2006年8月8日,沈某作了伤残鉴定。因赣E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5万元/座。故申请人向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索赔,请求赔偿保险金52...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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