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唯“交通事故认定书”定责任

 所属分类:  2013-4-4 14:00:35    加入收藏

不唯“交通事故认定书”定责任

条款:法院应在综合分析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勘查笔录、影像数据及其他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原因力等因素认定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

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

解读: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说,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问题,且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与鉴定结论、影像数据等其他证据具有同等地位,可以避免唯“交通事故认定书”论的问题。

下列情形,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酒店、宾馆等服务场所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提供服务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提供试驾服务一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的受训人员在培训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陪练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陪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3年7月2日

车险改革“三步走”思路逐渐明晰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2012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   2013年1月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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