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鉴定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

 所属分类:  2013-4-9 10:25:57    加入收藏

     (一)交通事故鉴定的意义

     所谓交通事故是指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条例的行为,过失造成人、畜伤亡和车物财产损失的交通事件,称为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就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于保险车辆就会涉及到保险赔付,有些还会涉及刑事或民事诉讼。因此,对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进行科学公正的鉴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般来说,机动车辆交通事故鉴定可以委托交通事故鉴定专家进行。在我国,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并出具正式文件。

     科学鉴定的目的主要是向事故处理人员、理赔员或法官及律师说明科学解释的程序,为事故处理、保险理赔和诉讼提供学的依据。因此,鉴定书应尽可能简明扼要、易于有机地把握相关内容。在使用专业术语时,要通俗易懂地解释其意思。叙述要文理清晰,避免杂乱无章。

     对于复杂的问题,在“鉴定经过”章节的开始要说明鉴定程序。在“考证内容”一节中要对证据中的重要资料进行详细的说明,并以此为基础对事故形态进行考证分析与推理计算。可以充分利用图表、图形和照片加深对事故过程及形态的认识,某些场合还可以利用模型和录像。

     鉴定内容如下:

     碰撞事故的发生形态;单车事故的发生形态;碰撞车速、制动前的车速;碰撞地点的特殊情况(违章情况);碰撞姿态(碰撞时的相对姿态、碰撞角度等);碰撞发生前事故车的运动状况与驾驶员的动作;避免发生碰撞的可能性;是否为追尾或妨碍行车;该事故确实存在吗(是否伪造事故);该事故是否为故意(蓄意)的(自杀事故、他杀事故);驾驶员是谁;因车辆故障引发的事故(使用不当、维护不当、缺陷车);车辆发生火灾的原因;废气中毒死亡事故的原因;交通信号灯状态;乘员所受的冲击;碰撞所造成的乘员身体运动状况;事故与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碰撞的顺序(台球式追尾或堆积式追尾);证言的真伪;相反证言、相反鉴定结果真伪的判定;引发事故的诱因。 (二)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的形态

     绝大部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是碰撞事故。如图9-1所示,把碰撞事故分为四个阶段,则更加容易理解。第一个阶段是碰撞发生前事故车辆的运动状态以及操纵车辆的驾驶员的动作。在这一阶段,往往由于驾驶员的错觉、判断错误、反应迟钝、或者车辆及道路环境的异常等原因而引起碰撞事故。

     从科学鉴定理论的观点来说,机动车碰撞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①是车辆之间相互交换运动能量的现象。

     ②是相互挤压,通过车身的损坏(塑性变形)来消耗一部分运动能量的现象。

     在碰撞中未消耗掉的能量则通过碰撞后车辆和乘员的运动,以摩擦功的形式消耗掉。碰撞后的运动时间通常为数秒,整个碰撞过程几乎是人力无法左右的纯物理现象,这使得车辆碰撞事故的科学鉴定具有极高的客观性。碰撞和碰撞后的运动结果主要是造成车辆损坏、乘员受伤、路面痕迹(胎痕、车身的擦痕、路面上的散落物)等。

     车辆交通事故的科学鉴定,就是根据这一事故的“结果”,即车辆的损坏和乘员的伤害程度、路面痕迹等(同时参考目击者的证言),对照自然规律、汽车运动特性、结构特点、人体工程学等准确地再现碰撞现象。然后追溯、推定构成事故‘’原因”的碰撞发生前的车辆运动状态与乘员的动作。

     交通事故中发生的这些物理现象一定会遵循以牛顿的三大定律为首的物理定律而产生和发展,因此,只要正确地记录碰撞的结果,就能够完全正确地反推出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所以说,车辆交通事故鉴定具有高的实证性。

     (三)交通事故鉴定的基本知识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的科学鉴定涉及到多学科知识,说明交通事故发生过程,必须广泛地跨学科集中收集相关知识。图9-2概括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鉴定学的基本知识体系:

     碰撞力学的基本知识主要包括各种力学的基本概念、术语、牛顿三大定律、能量守恒定律、动量守恒定律、有效碰撞速度、相对碰撞速度、反弹系数、摩擦系数、塑性变形等定义,以及必须加深对作为碰撞物体的汽车特性的理解。

     对于汽车运动特性的基本知识,主要应加深对加速、制动、转向等汽车的运动,以及控制机械故障的原理、实验知识(实际经验)的理解。

     在车辆构造特性的基本知识中,车身作为碰撞物体的特性至关重要。这是因为必须根据车身的损坏状况逆推出碰撞事故的产生过程,完成这些工作,还需要材料力学、破坏力学等方面的理论知识。

     人体工程学的基本知识重点在于分析视觉、知觉反应时间,打磕睡、酒后驾车、人体的耐冲击性等知识,以明确事故责任之间的关系。

     (四)交通事故鉴定的注意事项

     在进行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科学鉴定的过程中,应注意如下事项:

     I.坚持中立性

     在交通事故进定过程中,一定要坚持科学性、公正性,要遵守职业道德。在实际中出现完全相反的鉴定结论已屡见不鲜。当然,真理只有一个,两个鉴定书中必定有一个是错误的。错误的鉴定结果一般分为结论前提型(先入为主型)和错觉型两种。

     导致结论前提型鉴定的原因和理由是鉴定人按照鉴定委托方所希望的结论,适当地捏造和杜撰。大多数情况是受经济或人情的束缚,经济和人情像一根看不见的线,间接地、紧紧地支配着鉴定人的行为。

     错觉型鉴定是一种非恶意的、无意的错误鉴定。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必须细致谨慎,按要求进行科学鉴定。

     2.做到通俗易懂

     鉴定书要作为证据用于事故处理、理赔处理,甚至法庭诉讼。在这些过程中所涉及的人员普遍不熟悉科学鉴定中所使用的科学概念、定律、技术术语等。因此,鉴定书的撰写应尽可能简明扼要,不要在一些细枝末节上纠缠不清,使外行人也能读懂。将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论证部分作为附录,还可适当地添加一些图表、照片、图形、录像等,这样更有助于加深感性认识。

     3.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要保证交通事故鉴定的客观性,最重要的是不受事件的细节所束缚,要完整地观察事故的全貌。不要过分拘泥于事故的部分细节,不要拘泥于某一特定的证据或理论设定假说。否则,会造成严重后果。

     4.避免先人为主

     这是在强行做出结论前提型鉴定时的常用手段。在鉴定过程中,必须清楚所作的考证过程与提交的结沦桩间的关联性,依靠考证的条理性与来龙去脉让相关人员弄清楚鉴定的结论。

     .1.避免使用夸大其词的逻辑推理

     这也是在强行做出结论前提型鉴定时常见的方法。在鉴定时明显夸大损伤的程度,故意忽略难以掩盖的明显损伤的例证,以特定的不确切的证言或风闻为依据,故意展开故事情节,并围绕这些因素进行各种求证,来解释其理论的正确性。这种方法在事故鉴定中有极大的危害性。

     6.从多种角度观察、论证

     事故鉴定的证据主要分为证明碰撞及碰撞发生前的运动、碰撞发生后的运动状况的物证和证人的证言两种。实际上,碰撞发生前的运动状态与碰撞过程及碰撞后的运动状态紧密相关,各种状态之间的相互关系完全可以通过力学计算按时间序列追溯推定。因此,交通事故这一物理现象可以依据大量可靠的证据从多方面、多角度查证。

     7.鉴定结论必须充分考虑采样数据的误差

     当通过实验室来处理交通事故鉴定问题时,因与外界存在着各种可控条件的误差,会使鉴定结论存在较大的误差。

2013年2月25日

电话车险误区现象一:30%消费者自己上门取报单
    误区现象一:30%消费者自己上门取报单 一些车主在拨打4008000000电话,选择平安电话车险的低价后,却放弃了保险公司的送单上门服务,而是到平安保险公司领取保单。甚至在某些区域,选择上门取单的电话车险用户比例达到了30%。 对于这种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一是客户对电话车险这种模式还不熟悉,难以接受不见面的交易模式,感觉到保险公司办理更放心。二是一些私家车主是车险到期时才续保,急于拿到保单。而按照现在保险行业“见费出单”的规定,电话车险人员需要两次送单,客户等不及,而直接上门现场办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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