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不分项赔偿处理对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发展极其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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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13 1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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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不分项赔偿处理对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发展极其不利
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赔偿处理上实行的是交强险优先,商业险补充的原则。在交强险不分项赔偿处理的情况下,使得大量的受害人医疗费用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之和内(即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在12.2万元以内)的事故,受害人的损失多由交强险充分的得到赔偿。而如果分项处理的话,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被保险人在没有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情况下,自行按责任比例承担;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情况下,其赔付责任则转嫁给保险公司。大量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或由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的医疗费用,由交强险承担,使得投保人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不高,不利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发展。
法官在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同时缺乏解释合同的前提情况下,随意裁判案件,属于法官扩大自由裁量权和滥用司法权力的行为,是与我国民事司法原则严重背离的行为。值得欣慰的是,曾实行交强险不分项赔偿处理的青岛等地区已经开始纠正。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严格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6月10日起,全市法院对新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在审判时严格适用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总的责任限额内,分死亡伤残、医疗和财产损失进行分项赔付。
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赔偿处理上实行的是交强险优先,商业险补充的原则。在交强险不分项赔偿处理的情况下,使得大量的受害人医疗费用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之和内(即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在12.2万元以内)的事故,受害人的损失多由交强险充分的得到赔偿。而如果分项处理的话,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被保险人在没有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情况下,自行按责任比例承担;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情况下,其赔付责任则转嫁给保险公司。大量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或由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的医疗费用,由交强险承担,使得投保人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不高,不利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发展。
法官在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同时缺乏解释合同的前提情况下,随意裁判案件,属于法官扩大自由裁量权和滥用司法权力的行为,是与我国民事司法原则严重背离的行为。值得欣慰的是,曾实行交强险不分项赔偿处理的青岛等地区已经开始纠正。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严格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6月10日起,全市法院对新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在审判时严格适用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总的责任限额内,分死亡伤残、医疗和财产损失进行分项赔付。
2013年4月24日
不计免赔险作为一款附加险种,是为主险服务的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