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救费用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所属分类:  2013-4-15 21:48:26    加入收藏


 

     施救费用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施救费用仅限于对保险车辆的必要、合理的施救支出。如果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应按照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即按照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占施救总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具体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等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

     施救费二实际施救费川x事故责任比例x(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实际施救财产价值) x(1一免赔率)

     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

     施救费二实际施救费用、事故责任比例X(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x(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实际施救财产价值)x(1一免赔率)车辆残值的处理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中扣除。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

     保险事故车辆残值的处理方法: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尚有价值的剩余部分,应由保险人同被保险人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计算赔款时直接扣除。第三者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值也按此处理。 (四)免赔率的规定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

     (1)负全部责任的以及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o

     (2)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3)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5%的绝对免赔率。

     (4)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事故车辆的修理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或双方认可的保险公估人进行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被保险人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举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六)代位追偿权利

     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贻偿金额。

     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彭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七)保险合同的终止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车辆损失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2)按照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贻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3)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20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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