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业“陷阱条款”因利而起

 所属分类:  2013-5-11 20:54:09    加入收藏

“陷阱条款”因利而起

据了解,我国汽车保有量已达到2亿辆左右,随着汽车产销量的大幅增长,汽车保险业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各公司争吃车险大“蛋糕”。大保险公司疯狂扩张,小保险公司更是不断新生,车险行业的竞争已是愈演愈烈。一些小保险公司为了在资金雄厚的大保险公司之下分得“一杯羹”,只能拼命压低保费以吸引消费者青睐的目光。保费降低之后,服务品质也很难得到保证。因此,保险公司利用各种“免责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已是业内“潜规则”一位资深保险人士指出了问题的症结。

市消委相关人士也表示,车险投诉增多的原因,还是由于车险业一直以来的弊病,也就是所谓的“陷阱条款”问题。这已是整个车险行业的顽疾。该人士称,以车主熟悉的“按责任赔付”条款为例,虽然在众多的案件中,人民法院一直判决这一条款无效,但在巨大的既得利益的影响之下,这一车险界的霸王条款却始终不见废止,反而成为了一些保险公司无理拒赔的护身符。

2013年5月28日

保险的目的在于防灾减损,而非获利
      无论投保时保险金额是如何确定的,在保险理赔时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机动车辆发生全损,那么保险公司将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时,机动车辆发生全损,那么保险公司将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而当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赔偿金计算变得非常专业与复杂。如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达到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如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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