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改革制度 激起车主的热议
车险制度改革的话题不断映入人们的视野。从高保低赔、无责赔付到代位求偿,直至最近热议的《机动车辆 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有关车险制度改革的些许动静都会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
探究责任保险本源
车险制度改革之所以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除了汽车市场快速发展、车险纠纷数量迅速攀升、车险牵涉利益人群急速膨胀等原因外,此前交强险制度引发的重重热议以及近期媒体的集中报道,都将新一轮的车险制度改革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
“实际上,像什么高保低赔、按责赔付、无责赔付等问题的提出和热议,在很大程度上源自于对车险尤其是责任保险的误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保险法 研究会常务理事贾林青说,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本质都是责任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时,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责任保险只是强化了 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已,并不能替代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现在媒体和公众在认识上有一个误区,认为交了保费,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责任,这实际上是 混淆了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和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责任。依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负责赔偿第三人遭受的损失,但侵权责任的承担 者依旧是被保险人,如果厘清了这两者的关系,就不会出现所谓高保低赔、按责赔付的误解了。在这一点上,希望媒体进行客观的报道宣传,让公众有一个正确的认 识,而不是简单认为买了责任保险就把责任全部转嫁给保险公司了。”贾林青如是说。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保险法研究会副会长邹海 林也强调,要解决车险尤其是交强险制度在实施当中的诸多问题,必须从根本上进行改革,回归交强险作为责任保险的本源。“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保险,它要解决 三个层面上的关系,即受害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害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的关 系问题。当前最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并不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恰恰是要解决保险公司和受害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我建议通过法律的直接强制性干预, 赋予受害人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的权利,并规定其可以直接享有保险合同中的利益。这种强制保险公司承担超出保险合同以外责任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解决交强险实 施当中的很多问题。”
理性看待车险改革
与其他险种的改革不同,每次车险制度的改 革都难以避免地受到更多的质疑和苛责。作为百姓熟悉的险种,车险产品差异微小,加之跑马圈地式的粗放经营,使得人们对车险产生了简单化的错觉,认为车险产 品的技术含量低、车险业务的经营难度系数不高,因而对车险制度改革的速度颇有微词。
“但事实并非如此,车险产品不仅是高度复杂的,而且 是高度技术化的。对于车险市场及车险业务,大家必须摒弃情绪化的方式,理性分析车险制度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保监会法规部处长刘学生称,在对车险产品的 定价、车险产品的结构包括车险产品部分损失和全部损失是否要遵循同一规则等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时,不能纯粹从法律逻辑上来简单推定。“比如说高保低赔和无责 免赔,不仅要分析其中存在哪些违法性问题,存在哪些显失公正的问题,还要分析存在哪些技术性的问题,才能够做出理性的判断并且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
邹海林也提出,一直以来,人们总是喜欢给车险中的按责赔付扣以霸王条款的帽子,但在保险行业尤其是车险中使用这个词并不是很妥当。“保险是一个非常复杂 的法律行为,每个条款的设计肯定会有很多缘由。按责赔付这个条款是不是合理,是不是值得讨论?给它扣上霸王条款的头衔就不是很合适。但新的商业车险示范条 款仍然在维系这样一个条款,只是去掉了零赔付,这是否意味着这个制度合理了呢?按责赔付的初衷无非就是谨慎地使用保险标的,而且交通事故责任和损失并没有 法律上的关联,那么,这样的条款是否能够实现控制保险公司风险的初衷呢?我个人觉得这些问题依旧值得商榷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