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车不用再额外投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

 所属分类:  2013-6-22 14:55:46    加入收藏

为了规范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市场,细化交通事故后理赔责任,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增加了自2013年3月1日起,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即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为了更好贯彻落实该项法规,近日,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转发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制定的《挂车免投保交强险实务处理规程》,进一步细化了挂车免交强险后承保理赔实务操作方面的规定,同时,陕西协会还要求所有驻陕经营车险的财产险公司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并做好保险消费者的解释宣导工作。

2013年4月5日

有责事故不报交强险不浮动
    状况三:有责事故不报 保费上浮因素要符合有责和保险公司支付赔款两个条件,如果车主发生了有责事故,但没向保险公司报案,不界定为上浮依据。事故发生后,一般几十元的小擦碰事故,车主可以选择不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果损失超过几百元,建议车主还是向保险公司报案较合适。...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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