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车大修花87万 车行驶证过期保险公司拒赔
拒赔理由:出车祸时该车行驶证过期了
昨日上午,西岗区法院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豪车受损保险公司拒赔
庭审中,身为某公司董事长的方先生诉称,自己于去年2月4日花费141万元购置了一台奥迪A8轿车。同年3月17日,方先生驾驶该车在开发区某路段与另一车相撞,导致该车严重受损,维修花费87万余元。
据了解,方先生购车后在我市某保险公司为该车办理了全额保险,并支付了保险费3万余元,所以方先生一直等待保险公司理赔。但今年3月3日,方先生等到的是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方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车辆保险理赔金87万余元。
临时行驶证过期成“病根”
被告保险公司当庭辩称,保险合同中双方在保险条款中约定:“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的临时行驶证可能过期,依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应免赔。
保险公司当庭还向法庭提供该车临时行驶证复印件,试图说明,该临时行驶证的办理日期原为“2月11日”,但后被人为篡改为“2月17日”。临时行驶证的有效期为30天,而撞车事故发生于3月17日。也就是说,原告在临时行驶证已经过期的情况下,违法上路行驶。目前,保险公司已经申请对该临时行驶证进行鉴定。
一个部件引发整场诉讼?
方先生在庭审时称,被告保险公司起初是想进行赔付的。当时,4S店要为该车更换一个重要部件,需花费20余万元,保险公司提出由其代为购买,可节省10万余元费用。方先生拒绝了这一提议。此后,保险公司便开始拒绝理赔。这一说法遭到保险公司当庭否认。
此外,方先生的代理人还向法庭提供了一份中山区人民法院对类似保险纠纷的判决,在该份判决中,保险公司输掉了官司,对保险人进行了赔付。但保险公司方面表示,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执法者对法律的认识也存在差别,所以该案例不能成为本案判决的标准。
昨日,法庭没有当庭进行宣判。
-精彩庭辩
这个“没有”如何理解
原告:临时行驶证是否过期并不影响保险公司的理赔行为,因为保险条款中保险公司的相关免责条款为“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强调的是“有”或“没有”的问题,而不是“过期”或“不过期”的问题。“过期”或“不过期”是交警部门管理的范围,而不是保险公司管理的范围。
被告:“有”或“没有”应该是“有效”或“无效”之意,过期的临时行驶证已经“无效”,所以保险公司可免赔。对于此种争议,原告方表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如存在争议,应偏向于不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理解。
201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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